【基本案情】 C4FkCH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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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陈某、张某甲、张某乙 Xu8*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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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:吴某甲、林某、吴某丙、万某 ZD1~<$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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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某与张某甲、被告吴某甲与林某及被告吴某丙与万某均系夫妻关系,陈某原为被告吴某甲与被告林某之女婿,张某乙为张某甲的儿子,被告吴某丙与万某为陈某女儿、女婿。 $8}FWjT*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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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陈某于1980年与被告吴某甲、林某之女吴某乙结婚并入赘至女方,1996年11月,吴某乙因故死亡。期间,原告陈某参与建造房屋。1999年2月,原告陈某与原告张某甲再婚,张某甲携有一子(即原告张某乙)与陈某共同生活,且仍与被告吴某甲、林某生活在一起。2001年,所建房屋被依法拆迁,原告均被列为拆迁对象,但动迁安置房屋均被登记在被告吴某甲名下,动迁款也由其占有。原告要求与被告进行分割房屋及补偿款未果,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39699.51元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路3弄123号501室、122号101室、302室三套安置房屋。 4~ej2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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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相当激烈,由于被拆迁的房屋在城乡交界,出于特殊的动迁环境,地方政府将动迁时在动迁房屋内居住的所有人均列为被动迁人,张某甲、乙均未参与与建造房屋却要参与分配,被告吴某甲、林某由于与张某甲的关系不睦而坚决反对,陈某的女儿吴某丙担心父亲再婚受骗、年老后居无定所影响到其今后的生活,也坚决反对分割财产。 e^M& |